2018年4月29日 星期日

廖元豪觀點:創制複決傻傻分不清─公投法應該真讓人民「立法」

振聾發聵
  
內文節錄:
很多公投案就算交付人民投票,而且真正「通過」,它到底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大家都還搞不太清楚。看來,公投法的問題不在「鳥籠」,而在於我們連怎樣「提案」,還有公投程序該是什麼樣子,都還在摸索中。
  
例如,中選會剛剛通過的公投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看起來沒有問題。但如果現行民法規定的婚姻,本來就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那這個案子就算得到投票人數過半而通過,它改變了什麼?立法院與其他政府機關,需要提出什麼法案,或是做什麼「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嗎?何況從文字上看,它也不可能拘束公投「之後」的立法院,不能禁止立委們「將來」在民法加上「同性婚姻」。那請問這個公投案,人民是投心酸的嗎?
  
我們的公投法,無論是創制或複決程序,都沒有要求提案人要「提出所欲通過的法案(或政策)」文字來。因此,提案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發動「人民立法」,甚至也不知道自己必須有「立場」,並且為這個立場、政策、法律而辯護。更不知道提案者也要如同代議士一樣,負起政治與專業的責任。在台灣這個重視「感覺」、「聲勢」而非「實質」的政治場域,公投就變成遊戲,而非嚴肅的「人民立法」。而提出「複決」的人,有時也沒有指明自己要針對哪一個法律哪一個條文去「廢止」。甚至不知道自己應該在主文上直接表明「廢止OO法第N條」等文字,連正反方都搞不清楚。
  
公投盛行的加州,其相關法制或許可供參考(參閱加州司法部的網站介紹)。依據加州法律,欲發動創制公投的提案者,第一步就是要「撰寫所提法案之文字」(Write the text of the proposed law)。
  
⋯⋯經過這樣的流程,我們反而無須靠著公投審議委員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來「把關」。因為提案者在寫草案的時候,就會估算到自己要的東西到底是異想天開,或真有實現之可能?人民在投票時,看到您所提出的法案,或許也更能認識「立法」有多麼困難。一個有效的政策、法案,不管是代議機關或人民自己來,都是有成本,有責任,而且需要專業的。
  
#公投 #創制複決
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43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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