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當宗教團體可以繞過政治獻金法

特定宗教團體今天能施壓政府立專法(其實是巴不得什麼法都不給同志用),以後也會用相同手段干預其他的國家政策。
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和執政黨能不謹慎嗎?
報導節錄:
最近有些與宗教相關的政治事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當然是宗教團體領頭發動的「反同三公投」,其次就是宗教政黨的候選人,就算不用初選,也在投票的半年前即已展開選戰動作,比各普通政黨還要熱血。此外,在管理宗教團體金流的《宗教團體法》遲遲無法通過的狀況下,政府企圖改依《財團法人法》來管理,卻仍遭到宗教團體的頑抗。不幸的是,在部分立委配合起舞的狀況下,該法極有可能再次將宗教團體排除適用。
《財團法人法》的立法原由之一就是要防治洗錢,因此外界多將此解讀為宗教團體「將成為台灣的洗錢黑洞」,但換個角度來看,宗教團體在此案中展現出強大的關說力道,也代表他們擁有的「資源」已非常雄厚,可輕易壓過行政官員的意願,直接改變大政方向。
若與前兩事件(公投與展開選舉)連結,更會發覺這「黑洞」比一般百姓想像要來得大。普通政治人物要投入選舉或發動公投,其「金流」會受到政府相當程度的監控,即便一些「逃漏」空間,但隨著數據電子化與勾稽制度越來越健全,走偏門的成本不斷提高,多數政治人物對於政治獻金也就日漸傾向「一切依法辦理」。
這當然會讓政治人物過得或選得比以往「簡樸」,但他們一轉頭,卻看到「實力雄厚」的宗教團體候選人或政治活動者,他們可以從宗教團體調借大量資源,卻完全繞過相關法規的限制,不受政府監控。這就不太公平了。
這種不公平並非現在才有,過去宗教團體就是政治人物最強大的支持者之一,但在其他資金來源受到法規限制而越來越「衰弱」時,宗教團體的影響力也就自然會被放大,並產生越來越強的政治壓制力。像是先前宗教團體法立法與同性婚姻修法的過程中,就可以觀察到宗教團體的巨大動員能量;而去年底的黃國昌罷免案,更是宗教團體與政治人物的直球對決,其所展現的選舉實力,已不輸給任何一個普通政黨。
而在「公投」這項目上,此類不公平就會更加明顯。公投制度的設計,原本是要讓民眾足以抗衡政治人物與政治團體,所以對於相關經費是持開放的態度;但百姓通常沒什麼錢來推動公投,就算是有錢人,其資金也會在其他領域受到政府監管,因此要推動連署與宣傳活動,並沒有想像中容易。
但宗教團體在推動選舉或公投事務上,就沒啥困難了,也不用擔心會被政府「抄家」。這會讓兩者的實力落差越來越大:宗教團體將可輕易打敗其他非宗教的政治勢力,並且將階段的勝利成果轉化為次階段的法律保障(或規避法律管轄)。
現在已經可看到宗教團體在立院的強勢關說,即可視為這種不公平競爭不斷強化的具體結果。而且不只是宗教團體本身的政治影響力變大了,許多政治人物更「西瓜偎大邊」,自詡為特定宗教代言人,或是與宗教團體結合以擴張影響力。如果局勢一路傾斜發展,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呢?
最明顯的惡性結果,就是「法律道德化」或「法律宗教化」。一開始宗教團體只是想避免其金流被監控,但達成目標之後,他們就有比其他各方更強大的政治銀彈,可推動將其特定信仰或理念入法,並破壞啟蒙運動以來的理性民主共和體制。
上述這一切並非「預測」,而是「現在進行式」。台灣已有越來越多的宗教團體堅持把自身的道德觀點或信仰立為法律,並用來禁止、排除不同信仰者的基本權利,或是想辦法混入教育體系,將自身信念灌輸給非信徒的下一代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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