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3日 星期六

婚姻平權面對面系列講座─人工生殖法的平等與近用

「雷文玫副教授認為,釋字748翻轉了舉證責任,過去大家會問同志是否有權結婚,現在反過來,政府機關需要舉證說明憑甚麼同樣是已婚,同志卻不能平等享受已婚者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是否有合憲理由可以限制已婚同志使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
報導節錄:
這是婚姻平權面對面座談會系列第三場,前兩場討論的主題分別是「開放同志配偶收養」以及「同志家庭的親子關係建立」,本次的座談會則是對人工生殖法進行討論及分享,上半場邀請了已為人父的Jay,和即將成為母親的Poe,分享人工生殖的甘苦談。下半場邀請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教授、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教授雷文玫副教授、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在法律層面進行分享和討論。讓我們一起看看本次座談會的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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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謝孟釗律師在論壇開始之前,先帶領大家概略看一遍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法第1條即明訂「不孕夫妻」,排除了單身者、非婚者、同性伴侶,第11條則規定夫妻至少要有一方的精子或卵子可用,排除雙方皆不孕的夫妻。同時,人工生殖法也限制只能施用無償捐贈的精卵,不得指定也不得以商業捐贈的方式,除了膚色、種族、血型之外,捐贈者的其餘資訊均不得告知。醫療機關也必須注意有無違反身分法的禁婚規定,同時也禁止死後生殖,一方死亡即應銷毀。人工生殖法也未有代理孕母相關規範。然而,這些規定真的適當嗎?
陳宜倩教授從促進性別正義和女性主義的觀點進行討論。在憲法和大法官解釋第748號都強調平等保護,兩公約中也提到要消弭對婦女的歧視,應視為國家的義務,從改變習俗做起。不應該以婚姻狀態為差別待遇,應朝向消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差異,開放單身者使用人工受孕。至於代孕,則考慮是否邁向以代孕者為中心的法律架構。
陳宜倩教授也指出,如果代理孕母開放,但在習俗沒有改變的情況下,仍會產生很多問題,文化改革或許是必須進行的首要目標。
雷文玫副教授認為,釋字748翻轉了舉證責任,過去大家會問同志是否有權結婚,現在反過來,政府機關需要舉證說明憑甚麼同樣是已婚,同志卻不能平等享受已婚者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是否有合憲理由可以限制已婚同志使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雷文玫教授認為,同婚通過之後,應該要允許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及允許女同志的法定伴侶成為小孩的父母。
雷文玫教授也對進行人工生殖之前必須回答很多問題這點提出思考,為何選擇自然產的夫妻不必揭露自身的隱私就可以擁有小孩呢?另外,在代孕這件事上,也必須確保關係為平等且尊重,這同時也關係到身體自主權,可能影響到代理孕母的生活與隱私。
雷文玫教授也對未來代理孕母的制度提出建議,如果採用收養制,可以維持母親的定義,尊重代理孕母的自主權,並可以準用收養的規範監督。如果採用契約制,則可以實現契約自由,小孩可以明確歸給委託者,可以符合市場運作,而法律介入之後也需要更細緻的規範機制。
許秀雯律師坦言,代孕其實算是爭議性勞動,這個話題從20年前就是一個討論的戰場。反對者認為,沒有生育經驗的女性無法了解懷孕過程可能和孩子產生的情感連結,但懷孕和性是一樣的,每個人的身體經驗並不相同。而對於以代孕者的卵子進行的基因型代孕,反對者認為孕母會不易割捨肚子裡的胎兒,但這其實也沒有實證。這些迷思就像是性愛分離的古老辯論。這些反對的論點其實都展現了不信任女人可以對生命做選擇,也忽視了經驗的異質性。
許秀雯律師也說,若開放代孕,她認為還是要有部分限制。例如不可用外勞,應限用本國人;商業代孕需要契約平等協商;好的仲介團體或許該嘗試從非營利的方式開始。如果限制的理由沒有信服力,就需要受平等權的考驗。在現在這個倫理被高舉的情況下,必須以平等為檢驗原則,才不會使偏見和歧視延續。許秀雯律師認為,打開心胸,才能看到不同人的生命需求。從兒童最佳利益的角度,沒有積極的證據顯示同志不適合當父母。許秀雯律師認為,至於修法方向,應該折衝考量代孕者中心及兒童最佳利益,會是比較好的方式。
本次座談也有政府單位派員參加,皆表示會將意見帶回作為參考。衛服部國民健康署的代表除了表示會收集意見帶回研議,也表示代理孕母草案已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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