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說明澳洲同婚的演變歷程,從中看到讓同志使用不同於異性婚的法制始終是對性少數的歧視,婚姻平權是平等必要的起點。
內文節錄:
澳洲婚姻法修法於12月7日以壓倒性的優勢通過,在眾議員議長宣布法案送交參議院時,各黨派的議員們起身鼓掌,現場也有人唱起了澳洲民間版的國歌〈你我都是澳洲人〉。在法案未經參議院的任何修改送出國會後,只需要在等待總督頒布法令,澳洲同志就也能手牽手走入婚姻的殿堂,享受著過去唯有異性戀澳洲人專屬的結婚權利。
其實,規範澳洲婚姻的法律《1961年澳洲婚姻法》起初並未明定婚姻必須是「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結合」,所以理論上同性伴侶過去是能夠結婚的。然而,當荷蘭、比利時及美加各州分別於2001年開始合法化同性婚姻,時任總理的自由黨霍華(John Howard)為了避免澳洲政府承認在他國締結的同性婚姻,遂於2004年提出了婚姻法修正案。法案中,婚姻的定義中不僅被清楚訂定為異性的結合,也明確地排除於他國締結的同性婚姻被澳洲政府承認的可能性。從此之後,婚姻平權的訴求就不斷在民間醞釀。
雖然過去澳洲同志無法結婚,但2008年時任總理的工黨陸克文(Kevin Rudd)曾推動大規模的改革,將聯邦法規中大部分歧視同志伴侶的條款進行修改,其中包括社會安全、就業、稅務及退休金等方面。同志伴侶不僅可用家庭的名義報稅或申請補助,也可以要求伴侶扶養責任,不過前提是:同志伴侶必須向政府要證明他們的「事實上的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他們必須要提出各種證據,證明他們在情感上、財務上、生活安排上是一對實質的伴侶。即便如此,他們的同居關係也難保不會受到另一半原生家庭的挑戰。
相對的,進入婚姻關係的伴侶卻只需要提出一張結婚證書,就可以自動享有法律保障的各種權利。儘管先後南澳、首都領地、新州、維州及塔州都推出了伴侶關係登記制度,讓同性伴侶也能夠在州法律的層面上透過登記成為進入伴侶關係,如此相對減輕舉證責任方面的不確定性,但同性伴侶仍在制度上受到不平等的對待,異性伴侶可以選擇結婚或成為伴侶關係,但同性伴侶卻連選都沒得選。
2013年時澳洲首都領地議會通過《婚姻平權法》,但聯邦政府卻隨即以該法違反聯邦婚姻法為由向澳州最高法院提出挑戰。結果,最高法院認定首都領地議會並沒有通過同性婚姻法的權限,因為根據澳洲憲法,唯有聯邦政府才能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坎培拉31對步入禮堂的同性伴侶,卻在結婚5天後被告知它們的婚姻被高等法院宣判無效。此後,澳洲其他州的婚姻平權立法活動被迫中斷,澳洲國會則成為了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戰場。
澳洲工黨陸克文下台後,自由黨艾伯特(Tony Abbott)接任總理。可能是因為政治考量,執政期間並未積極推動婚姻平權的澳洲工黨,在看見民調對於同性婚姻的支持率逐漸上升成為主流民意,也開始在國會中推動婚姻平權的修法。然而,時任澳洲總理的艾伯特卻是同婚的堅決反對者,主張同婚合法於否必須交由公投(plebiscite)決定,但這樣的立場卻與主張直接在國會內解決的工黨相互衝突。之後接任總理的自由黨滕博爾(Malcolm Turnbull)雖過去多次參與雪梨同志大遊行,但面對黨內保守派及部分基督教選民的壓力, 也選擇繼續推動公投。
然而,同婚公投遲遲過不了由工黨佔多數的眾議院的審查。面對這樣的困境,滕博爾提出一個不需經過國會的方案:先撥出一億兩千萬澳元的預算交由統計局進行一個沒有法律拘束力的郵寄公投民調,再開放黨員根據良心自由投票。民調上就只有一個問題:「是否應該修改法律好讓同性伴侶可以結婚?」為期兩個月的郵寄民調,社運團體及各地的同運組織極力催票,鼓勵人們,特別是不太常郵寄的年輕人,務必要將問卷寄回。各大公司行號也看準婚姻平權是主流民意,製作各式支持同婚的商業廣告。
當然,反同婚方主張同婚若過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都會受到迫害,他們也無視在大部分的州都已合法的同性伴侶領養制度,辯稱孩子的權利也會受到同婚的影響。民調期間,恐同人士破壞公物、掛彩虹旗的住家被人破壞的情事也時有耳聞。公投民調結果,61.6%的投票者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比例與過去的民調差不多。經過國會立法後,最快明年一月就同志伴侶可以舉辦婚禮。
從可能被政府丟進牢裡(直到1997年同性戀才正式除罪化),地方與中央修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一直到現在可以步入婚姻的殿堂,同志逐漸擺脫了各種制度性的歧視,爭取到了婚姻平權。反觀台灣,2015年起各縣市政府開放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註記不僅多不具法律效力,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要求政府兩年內讓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卻不見立法院有任何動靜,甚至連選前就已表態支持同婚的黃國昌立委也被反同團體發起罷免。今年台灣大法官宣告現行婚姻制度違憲當時,澳洲綠黨議員還曾轉發新聞表示欣羨,沒想到台灣在不到一年內就被澳洲超車。難道在婚姻平權這一塊,台灣人非得要等到釋憲兩周年後才能躋身先進國家的行列?我希望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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