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大法官解釋結果: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
「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換句話說,未來勢必再戰立法院,力抗專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完整解釋文與理由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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