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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48 長話&短說大全集】by 伴侶盟律師團(即日起連載,歡迎廣傳)
Q1: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有要求一定要修改民法嗎?是否還有另立專法的空間?
短說版:
大法官解釋文雖然沒有明白要求「一定」要修改民法,但已明白表示同志應享有平等的結婚自由與權利,因此無論立院如何修法,都一定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我們因此判斷,另立專法將極可能再度產生違憲之虞,並必定引發強烈反彈,徒使爭議延燒擴大,也等於辜負浪費了大法官的勇敢與苦心。奉勸此刻仍試圖另立專法的人,你提得出一個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專法,就請直接提出來接受公眾檢驗。但明明修民法(讓多元性別直接適用民法結婚)毫無問題,你卻硬要大費心機捨近求遠,這居心,也請預備好接受各界輿論與民間團體的監督與批判吧!
長話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的親密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 7條平等權,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大法官給了立法者兩年的緩衝期去完成立(修)法,如果逾期沒有完成相關立(修)法,則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顯見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雖尊重立法權之行使,但也明示了:
第一、大法官認為同性二人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婚姻規定,本質上並無困難,且此結果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 7條平等權之規定。
第二、立法權之行使與裁量,並非毫無界線,在本件情形,解釋理由書雖舉例提及「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等語,但下文緊接著的就是「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大法官僅理論上有限度地承認立法形成之自由,但立(修)法的結果仍必須要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因此,假設另立專法如「同性伴侶法」,因「伴侶」名義上即非「婚姻」,且倘若實質權利義務內容「次等於」民法婚姻,顯然仍不能符合本解釋意旨。
又假設另立專法稱「同性婚姻法」,或在民法增設「同性婚姻章」,且實質權利義務內容完全比照民法婚姻(用概括條文表明適用或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對此,我們認為,如此無異更證明並無另立專法、專章之必要,另立專法專章只是「為德不卒」、刻意製造出形式與象徵意義之「隔離」罷了,最好的做法仍是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章本文,以完整涵納多元性別公民,並達成大法官解釋文所要求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由於大法官所做解釋有拘束全國行政及立法機關之效力,我們呼籲政府不要巧立名目,或是費心玩文字遊戲提出不符合釋憲意旨的專法、專章,若有黨團或政治人物想迂迴、擦邊球地提出專法、專章,我們也必將抵制這種「假開明」,實現真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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