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在廉政署召開,討論的是家事律師賴芳玉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注重的兒少及性別相關議題,會後決議通過「通姦除罪化」,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若因故無法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現行法規定配偶只對配偶撤告,而無法對第三者撤告)
此外,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的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為了落實女性性自主權,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紀惠容表示,為了廢除刑法239條,婦女團體運動了20幾年的時間。社會上對此條不了解,有很多離婚訴訟法令不足,這條罪是一種離婚手段,但現在已補足法令,此條罪名存在已相對薄弱,我們應重新檢視它。通姦可以透過民法賠償,不需要透過刑法處罰。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強調,現實情況中,受性侵害的告訴人,提告之後,因證據不足所以讓被告的強姦罪判無罪判決確定,但性侵受害者卻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判決確定。這讓實務上,會造成性侵被害人擔心行為人有配偶,去提告的話,等於自白兩人有性的關係,反而不敢去提告。
律師賴芳玉本月16日投書《蘋果日報》,質疑「通姦罪的存在,究竟保護了誰?」大部分人觀點是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課以婚姻內性忠誠的義務,對此,大法官和多數人想法很一致,曾在釋字554號解釋文內表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因國家制定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因此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所以我們明白了,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不是為了保護婚姻內的「幸福」。因此通姦罪保護了很多奇怪的狀況,更保護了很多「痛苦的存在」。
她舉出此罪「保護分手的議題」、「保護痛苦的存在」、「保護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配偶」為例,她說,我們不妨反思,當教育專家不斷倡議「體罰」不利於子女教養,藉懲罰行高壓控、父權式教養,都是讓孩子處在「焦慮、憤怒、恐懼」式的學習,並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那麼同理,通姦罪的存在,這種以「刑罰恐嚇式」維護婚姻,真的有利於婚姻關係嗎?或只是如本文所提狀況,通姦罪僅是保護了更扭曲、痛苦的存在?
她表示,簡單說,通姦罪只是鞏固了我們對婚姻的不信任與恐懼,讓我們誤以為刑罰恐嚇式的婚姻手段,就可以維繫了婚姻,卻反而把婚姻推到離幸福更遙遠的地方而已,那麼我們真的還需要通姦罪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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