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 星期三

同婚過後,德國政府忙什麼?——親子關係與收養

不只結婚權,決定和伴侶共同生育的同志親權也需要法律保障。民法未修,台灣仍有機會一次到位,保障同志家庭有和異性戀家庭相同的權利。
即使讓人工生育的同性家長採用繼親收養制度、且成功取得親權,這種設計依然使同志必須額外付出訴訟的金錢、時間與精力。沒有理由異性戀夫妻接受精卵捐贈生育,雙方可以同時被視為新生兒的家長,同志伴侶卻只有一方能是孩子法律上的家長。
修民法及相關法令,保障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才是真平權。
#民法圓同婚虹帖傳幸福
活動說明由此去→→https://goo.gl/F4zE9K
  
報導節錄:
只用收養來處理同婚下的親子關係有何不好?其實沒有不好,但有所不足。在異性婚下,孩子於出生之時即透過婚生推定建立其與「父親」(無論有無血緣)的法律關係,但同婚下出生的孩子卻只能仰賴收養,才能擁有雙親。收養不但是費時頗長的程序、全賴單方的善意,更不若婚生推定一般,可以保障到所謂的「遺腹子」。換句話說,若是非生育方的伴侶不幸於收養前離世,或是在孩子出世後才反悔不願收養,同婚下的孩子就只能是單親。
  
事實上這樣的漏洞早為西歐數個率先施行同性婚姻的國家所認識,它們在累積了數年實務經驗後,陸續走上修法之路,以令同性婚姻(特別是女女婚)中的「共同母親」(Co-Mutter),能更快速地與婚姻關係中誕下的子女,建立其親子關係,同時也讓子女獲得更完整的保障。
  
德國司法部早在兩年前,即成立委員會,針對人工生殖與社會變遷對家庭結構造成的影響進行研議。
  
其中與同婚息息相關的部分在於,未來將在女女婚的親子關係中,引入「共同母親」(Mit-Mutterschaft)的概念。這也就是說,無論在伴侶關係或是同性婚姻下,只要配偶之一借精生子,兩位媽媽都會立即成為孩子法律上的母親,換句話說,與異性婚姻的情況毫無二致。這與過去只能仰賴收養才能建立親子關係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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