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以「受害者是否有表示拒絕」作為判決依據,可能衍生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有拒絕、甚至受傷愈嚴重愈有機會證明確實達到抗拒程度的怪誕邏輯,導致受害者在事發當下可能受到更大危險,因為必須奮力抵抗才能被視為充分拒絕。然而性行為本來就應該在雙方都能確定彼此有意願的前提下進行,才不會因誤解、曲解而產生其中一方被迫的傷害。臺灣也有婦運團體正在推動與瑞典相似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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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強姦受害人需證明受施襲者曾施以威脅或暴力,被視為瑞典強姦定罪率偏低的原因。
目前強姦受害人需證明受施襲者曾施以威脅或暴力,被視為瑞典強姦定罪率偏低的原因。
2007年瑞典警方統計的強姦個案約為3萬宗,但只少於13%(3535宗)有展開法律程序,定罪的僅216宗,質疑定罪率低令女性長期面對暴力威脅。瑞典法院早前就去年在Fittja發生的一宗輪姦案裁決,亦以女性身上傷勢的成因不明、證據不足為由,判涉案5名男子脫罪,觸發大批民眾示威,要求當局修例,避免放生強姦犯。
首相勒文(Stefan Lofven)周二在記者會上形容有關修訂是「歷史性改革」,將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轉移至施襲者身上,指出「如你不確定(意願)便應避免(性行為)」。他強調,修訂法例旨在改變社會對強姦的態度與價值判斷,希望「將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今次修訂法例是瑞典政府對披露性侵問題的#MeToo浪潮的回應。瑞典自1970年代起力推性別平權,如今被視為全球性別最平等的國家之一,今年在歐盟性別平等指數排名中位居榜首,在世界經濟論壇全球性別差異指數亦位列第5(第1表示最平等),兩性薪酬差距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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