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輕描淡寫說「撿屍」,其實是助長了性別暴力與蕩婦敘事

從「撿屍」兩字來看新聞媒體及大眾對於女性須受保護的父權意識形態;以及忽略女性的能動性和合理化性侵者的主動意圖。
引自內文:
林芳玫分析關於強暴的新聞文本(林芳玫,女性與媒體再現,pp75),特別著重動詞的傳動性。她說明,後面可以接受詞的「及物動詞」若以主動形式表達,就會清楚標明行動者,若一個動詞以被動形式表達,則行動者會隱藏起來。
「撿屍」這個詞語有傳動性,但通常具體行動者消失,例如蘋果與聯合的報導都是「遭(被)撿屍」、「洋女⋯⋯遭撿屍⋯⋯」,或是「短裙辣妹『險遭』撿屍」,這些「被撿屍」,的報導標題,不約而同地都隱藏了真正執行「撿屍」行為的主詞。
諷刺的是,主動執行暴力行動的「加害者」在故事中卻常會是「被誘惑」的反應者(「所幸」遇到休假「暖」警⋯⋯一旁警員看得「臉紅心跳」,已經預設男性在這個情境中是容易失控的,是女生運氣好,碰到好人,不知道記者是在現場,還是自己幻想的情境?)。
在蕩婦敘事的新聞中,被害者常常是行動的主體,加害者也藉此再一次被建構成受到被害者誘惑,進而引發性慾的角色:黃辯,女子在車子上主動投懷、親吻,一進房就將他撲倒,還自己脫光光(資料來源:洋女崩潰!台中夜店遭撿屍性侵- 情慾犯罪-社會-聯合新聞網)
另一方面,「撿」這個動詞與「侵」犯或「強暴」,有力度上的差異,這可以從動詞後常使用的受詞觀察——撿的受詞通常會是什麼?可能是撿到「東西」(物品)、撿到「便宜」。而「屍」則是「死人的軀體」,使用「屍」字描述,意味著當一個人暫時處於酒後不清醒、不省人事的狀態,就是沒有生命、沒有自主權的。當我們使用這組詞彙描述性侵行為,其實也在弱化加害者的責任,甚至合理化加害者的行為。
-----------
無須法律或蠻力,語言本身就可以建構秩序,所以在日常的爭執、選舉、戰爭中,使用的第一個武器往往就是語言。語言不只是再現世界的模樣,更有建構、創造象徵秩序的功能。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應該選用適切的詞彙描述事件。
當我們持續使用「撿屍」這樣的詞彙,隱含的是對其他人身體與自主權的不尊重;新聞媒體若繼續用「撿屍」描述酒後性侵行為,更彰顯社會對此的共通想法。
如果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更平等的社會、不再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那麼,請不要再輕浮地說「撿屍」,性侵就是性侵,是我們必須共同正視的不正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