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承諾、儀式與性傾向--國家制度如何影響我們的愛情承諾

「婚姻不是關係必然的結果,也不是承諾的終極型態,然而在可想像的範圍裡,有一個可以選擇卻不想要選擇的可能性,與沒得選擇、不可選擇的法律缺乏,在形塑關係的概念和實踐上,還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與異性戀者選擇不婚、同居關係不可一概而論。」
內文節錄:
承諾對於同志關係的作用如何?我在2010年至2011年間訪談了15對女同志伴侶,她們平均年齡33歲,關係持續平均7年。當時,雖然台灣社會時有對伴侶制度、同性婚姻或修民法的討論時而有聞,卻一直沒有成為檯面上的主題。我們都不知道2013年會有多元成家法案(其中一個法案還通過了一讀),2016年婚姻平權重新進入立院,也不知道2017年5月大法官會說「民法禁止同婚是違憲。」然而,婚姻平權並不是不可想像的,許多國家或美國單一行政州屢傳彩虹告捷的新聞,可以提供我們聞香空想「假如有一天……」。
由於上述的原因,我的受訪者們沒有在其他國家、地區登記結婚或伴侶關係,「承諾」以及「承諾的儀式」都沒有法律支持或約束。法律上的缺乏雖然限縮了可能性,卻無法阻礙同志的婚姻想像力。在想像的情況下,可以探討法律支持提供了什麼樣的保障和約束,是否代表浪漫愛情的開花結果?在未來那個視婚姻平權為理所當然的世代來臨之前,受訪伴侶的愛戀之路無法將結婚當做選項,她們對於承諾以及儀式的想像,又會是什麼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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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些不同的考量和限制,我從訪談資料中整理出三種承諾的形式。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區分為三類型,但同一對伴侶可能經歷過不只一種,承諾的儀式也可能在不同的交往時期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因此,伴侶故事可能同時交雜在這三種類型的分析中。
「妳愛我、我愛妳這樣就夠了」--私下承諾(private commitment)
「向世界宣告我們的愛」--公開儀式(public ceremony)
「超越承諾的外在保障」--制度性承諾(institutionalised comm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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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未來的可能性,和伴侶交往十年的Angie表示,如果法案通過她們一定會去登記,但結婚或伴侶關係僅是為了法律保障並不是承諾,「我覺得我們已經有那種默契了,那個實質的(法律)意義大於象徵(承諾)意義。」有不少受訪者也是抱持這樣的想法,法律和承諾不是必然相關的:
1.在時序上先後發生的限制,兩人之間早已承諾彼此,而法律承認還不知道何時成真。
2.可以放進未來的想像中,但不見得會真的去做,最大的顧忌是出櫃。
3.預定未來的婚姻可能是承諾的一部分,亦即補足現存伴侶承諾中無法取得的外在保障。
4.法律保障(同志婚姻或伴侶關係)代表的是平等和實質保障,而非關係承諾的象徵。
相愛的兩個人為什麼想要讓關係獲得公開承認呢?日常理由跟獲得平等的法律權利一樣重要,例如確認彼此互相的責任、彼此家人接納等等。同性關係有國家承認或法律背書可能有助於原生家庭接受,這對於同志來說是很重要的。當然,有法律支持並不代表社會從此會變得友善、減少歧視,出櫃變得容易。「不喜歡太高調」的儀式選擇,可能隱含著不能出櫃的酸楚。許多受訪者雖然認同婚姻平權的概念,也希望自己和另一半能夠受到法律保障,但是法律承認所代表的公開性,卻正是使得她們猶豫的原因。對於尚未對家人出櫃的、在職場上有顧忌的,又是更深一層的挑戰。於是,雖然未來可能迎來婚姻平權的保障,結婚便意味著同性關係的曝光,想要得到法律保障與跟保有性傾向的隱私,竟成了荒謬的兩難問題。我們該問的問題變成,相愛的兩個人為什麼「不」想要讓關係獲得公開承認呢?婚姻平權的議題,使得私領域的性和親密實踐被放上公領域的檯面上觀看、討論,也試探了社會的(不)友善溫度。
社會制度決定了我們可以對愛人做出什麼樣的承諾,不同性傾向的人、擁有不同社會條件的人,因而擁有不同的承諾/關係資本。缺乏法律支持並不表示非異性戀者對關係做出的承諾比較輕或是沒有份量,在國家體制下任何關係的承諾都不只是個人的事,關係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影響了個人對關係承諾的概念。婚姻不是關係必然的結果,也不是承諾的終極型態,然而在可想像的範圍裡,有一個可以選擇卻不想要選擇的可能性,與沒得選擇、不可選擇的法律缺乏,在形塑關係的概念和實踐上,還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與異性戀者選擇不婚、同居關係不可一概而論。
法律認可不見得能夠使得關係交往變得順利,然而制度保障的性、親密公民權,是性別平等之路的必然。下一個視婚姻平權為理所當然的世代,會如何實踐她們的關係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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