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內文:
「中國同性戀受教育權第一案」為中國首宗針對教材污名化同志的案件,秋白亦是中國第一位就高校教材出現將同性戀描述為「性取向障礙」、「性心理障礙」、「變態」等內容,上訴教育部的同性戀者。
在一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秋白與請求教育部履行的職責之間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判決陳詞指,「原告主張作為在校大學生及同性戀群體一員所享有的權利,是任何不特定的學生或同性戀群體成員均享有的權利」,而教育部並非保護特定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原告的主張不能作為教育部履行職責的權利依據。
在二審判決中,北京高院給出的終審判決理由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秋白本案所主張的相關權益,特別於其他眾多不特定之相對人,故秋白與教育部之間並未因舉報行為形成具體化的行政法律關係,教育部是否以及如何處理秋白的舉報申請,並不直接影響秋白本案主張的個人權益……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兩次判決中,「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成為敗訴的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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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手段之外,維權案件一旦被官方歸為「社會運動」的一部分,便會遭到迴避、變得敏感,這幾乎是中國維權活動人士心照不宣的處境。
此前的同志維權案件曾有勝訴結果,例如2014年首宗「同性戀扭轉治療侵權案」。那麼,成功案例是否具有借鑑意義呢?王振宇認為,目前不存在可借鑑的成功案例。鑑於同志維權的最大瓶頸的整體環境,在大環境沒有改變的情況下,任何成功個案本身便帶有很大的偶然性,難以被複製。
王振宇將此類個案稱為「影響性訴訟」,無論訴訟結果如何,能藉由案件產生社會影響,並對公眾意識、促進法制及制度改良有益。「影響性訴訟」以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
這亦是王振宇在上訴前,「明知」會敗訴,仍然選擇同秋白打一場「教材保衛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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