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 星期三

八位檢察官法官:合憲的專法,你在哪裡?

為什麼專法不可行,甚至所謂民法專章、專條也未必能確保同志伴侶能享有完整的權利義務保障與規範?且看八位檢察官與法官說分明。
  
內文節錄:
如果專法所規範之權利義務,不如婚姻制度般完整,同性伴侶每遇到生活中窒礙難行的權益困境,只能透過不斷的爭訟、憲法訴訟予以解決。以專法的支持者經常引述的德國為例,德國在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以後,16年間衍生超過10起的憲法訴訟,包括2009年關於同性伴侶的社會保險、2013年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等案例。
  
關於「配偶」的法律條文、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而且分屬立法院不同委員會。若逐一修法,顯然耗時費工、毫無效率,更容易掛一漏萬;所謂專法、專章,如未全面適用關於「配偶」之規定,將造成無數法律漏洞,也無法通過平等權的考驗;而拒絕承認同性伴侶的配偶身分,卻又開放同性伴侶準用「配偶」相關規定的做法,更是疊床架屋。
  
最有效率且最能夠達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立法方式,便是直接修正《民法》,讓同性伴侶能夠一體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關於「配偶」的規定。如此一來,只要修改《民法》,不用逐一修正上述諸多法律,就能做到。如果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使同性伴侶的權利義務有別於異性伴侶,那麼,說明為何在該特定情況下,必須做出差別待遇的理由,就成了立法者責無旁貸的義務,也是全民檢視我國立法品質的一顆試金石。
  
#婚姻平權 #拒絕專法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531/112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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