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召開第3次會議。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接下同婚法制化召集人工作後,過去一段時間不斷面臨挺同與反同婚人士,透過各種管道表達『關切』。
編輯後新聞摘要:
1. 在日常家務具相互代理權:例如,雙方共同經營商店的進貨銷貨等商業行為,得相互代理;配偶一方若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可以處份共同財產,例如將房屋設定抵押。
2. 同性伴侶家庭生活費用:因為共同生活所衍生之債務,例如水電費等,債權人得向同婚配偶主張返還。
3. 冠夫/妻姓:比照異性婚,允許同性伴侶得申請冠另一方的姓。
4. 同居義務、貞操義務:比照異性婚,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工作、生病住院等,不在此限。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得以未履行「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向法院主張離婚,配偶依據「民法」主張離婚時,也得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 上述損害賠償為「民法」,「刑法」妨害家庭的通姦罪部分,仍待下次會議討論。
6. 其他有待研議項目: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離婚」,民法「父母子女」章(含收養)、「監護」章,「行政法」同婚配偶權益等。
2. 同性伴侶家庭生活費用:因為共同生活所衍生之債務,例如水電費等,債權人得向同婚配偶主張返還。
3. 冠夫/妻姓:比照異性婚,允許同性伴侶得申請冠另一方的姓。
4. 同居義務、貞操義務:比照異性婚,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工作、生病住院等,不在此限。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得以未履行「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向法院主張離婚,配偶依據「民法」主張離婚時,也得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 上述損害賠償為「民法」,「刑法」妨害家庭的通姦罪部分,仍待下次會議討論。
6. 其他有待研議項目: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離婚」,民法「父母子女」章(含收養)、「監護」章,「行政法」同婚配偶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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