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論壇: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
主持人:高宏銘律師
與談:許秀雯律師、許毓仁委員
時間:6/27(二) 19:00 ~21:00
地點: 犇亞商務會議中心6樓(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
報名:http://www.accupass.com/eve…/register/1706140749151137365660
內文節錄:
晚近基本權發展出新面向,基本權不再只是被動抵擋政府的管制,而是可以反過來要求政府多做一些、多給予保障,也就是說,指責政府的原因,可以是「政府做得不夠」,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受益權」。釋字748號解釋就是受益權發揮的典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原因,並不是「民法管得太多」或「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而是「民法沒有積極保障同性婚姻」。
如果我們探究大法官的真意,可以認為,大法官既然已經在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中明確表示「現行法未積極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就代表說,2年的寬限期只是給予立法者的立法期限,並不代表在這2年內,同性戀者必須繼續忍受這種違憲法律制度。
再佐以大法官早先的釋字第725號和741號解釋,更加明確。該兩號解釋所處理的,是和定期適用很類似的「定期失效」。如果大法官宣告特定違憲法規應在2年內失效,那其他政府機關可不可以主張違憲法規在2年內仍然有效,所以可以繼續適用呢?大法官在725號解釋和741號解釋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大法官指出,定期失效的期限只是為了避免立法者完成立法前的法律真空狀態,並不會影響法律違憲的本質。
同樣的道理,套用到釋字第748號,理論上,其實現在同性戀者就可以主張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並且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畢竟,大法官所訂的2年期限,是給立法者的通牒,不是給政府怠惰的藉口。
究竟保障同性婚姻要直接修改民法?還是制定專法、專章?
這個爭論的主要意義在於,如果是直接修改民法,等同讓同性戀者直接、完全適用異性婚姻規定。但如果是制定專法、專章,會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專法專章等於為同性戀者量身打造另一套制度,可能讓有心者可以上下其手,在保障上打了折扣。另一方面,專法專章也等於在象徵意義上宣示,同性戀者無論如何不能與異性戀者享有「相同的婚姻」。
雖然現在戰場已經移到立法院,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裡一再表彰一個精神:「同性戀者享有的婚姻自由與異性戀者應無不同。」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解釋大法官的解釋意旨,或許我們也可以不必那麼悲觀。既然大法官已經揭櫫了這樣的態度,未來如果法律對同性戀者的保障還是打了折扣,我們都能有機會再次進入釋憲的戰場。
#婚姻平權 #拒絕專法
新頭殼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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