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包括性別認同、性傾向之平等,警政署92年訂定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針對男警、女警做出不同服儀規範,在多元性別表達的警員身上終於露出馬腳,孰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性別主流化」推動多時的今日,仍然做出如此全無性別平等意識的判決,真是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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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行政庭長許瑞助表示,承審合議庭認為警政署訂定的儀容要點,目的在維護警察專業形象、顧及民眾觀感,屬於管理措施一環,與性平法的規範目的不同,兩者有別。
許瑞助解釋,考績評定涉及高度屬人性,需長時間觀察而形成印象,因此由長官進行考核最適當,有判斷餘地,法院僅能在考績評擬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做出撤銷或變更處分。
合議庭指出,保二依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細目之考核內容,併計葉繼元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分數,綜合評擬為60分,程序並未違反考績法規定。
合議庭認為,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為管理措施,如雇主對員工有指揮管理的必要限制。
合議庭解釋,儀容重點對於男、女員警儀容有不同之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無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規範目的為「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有別於性平法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並未違反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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