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對於跨性別者的性別變更標準也遲遲未放寬,性別重置手術不應是強迫選項。
報導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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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變性人W小姐獲終審法院判勝訴,可與其男友結婚。已完成全身變性手術的人雖然有了婚權,但終審法院發覺變性人的其他法律權利如刑事法、財產法仍未處理,還有那些未完成或沒接受變性手術的跨性別者又如何處理?
港府於是2014年成立工作小組,跟進終審法院的意見和變性人的法律權利。事隔3年,諮詢文件終於出爐,並開展4個月公眾諮詢,至本月31日截止。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認為,變性手術部位和完成程度、使用荷爾蒙和生活體驗等細節,及應否設審裁小組確認跨性別者的性別,社會都可以討論商量。
政府之所以提出性別承認法,源於2013年終審法院在裁定變性人W小姐勝訴後,認為政府有需要處理這班跨性別者的法律權利,考慮為「承認性別」立法。終審法院認為外國諸如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是一套「令人信服的模式」(a compelling model),可供香港政府參考。
但今次在政府長達275頁的諮詢文件中,開首第一道問題就問:「性別承認法應否立法?」「結果在很多公眾論壇和講座裏,宗教和保守人士就執着這一題來攻擊,表達不應立法,提出反對立法的觀點,其他都不用討論下去。」梁詠恩說。她認為,既然4年前終審法院認為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令人信服」,就應基於在這制度上討論。
這個香港終審法院認為值得參考的英國性別承認制度,是指該跨性別人士無須接受或完成整套變性手術,只要英國政府的審裁小組信納要求變性的申請人,患有性別不安,覺得自己性別認同與原生性別不同,過去兩年一直以異於原生性別的異性身份生活,以及有意繼續以這個異性性別身份生活至離世,他/她就可以在法律文件上「變性」更換性別。這次特區政府就是要討論英國這套制度──無須手術變性的「變性」在香港是否可行,或怎推行來承認這班人的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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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香港法例規定,完成改造性器官手術的人才可於身分證更改性別,並與異性合法結婚。梁詠恩指,如今性別承認法其實處理的是約幾百至1000名跨性別人士,他們有些因身體不能負荷、手術風險和親友堅決反對等原因,生理上未能完全變性,於法律上怎樣被承認其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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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香港法例規定,完成改造性器官手術的人才可於身分證更改性別,並與異性合法結婚。梁詠恩指,如今性別承認法其實處理的是約幾百至1000名跨性別人士,他們有些因身體不能負荷、手術風險和親友堅決反對等原因,生理上未能完全變性,於法律上怎樣被承認其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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