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女警並沒有因為業務執勤及安全因素被要求一律蓄短髮,(生理)男警卻會因長髮被多次申誡而解職,顯示這是只針對特定性別訂定的服儀規章,當然違反職場的性別平等。對於性別氣質與主流不同的人就認定他需要被輔導,同樣有職場性別歧視之嫌。
進一步思考這個案件,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 勞動部 是不是應該協助各公部門檢視,公務機關的徵才辦法與職場規範有無違反性平法規定?
一起關注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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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節錄: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104年因為蓄長髮被記了17支申誡,考績得丙等,他認為保二之舉違反性別平等法,提告要求撤銷「考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裁示,10月26日早上10點10分宣判。葉繼元是全國首名因髮式得丙等考績的警員,本案判決動見觀瞻,具指標性意義。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104年因為蓄長髮被記了17支申誡,考績得丙等,他認為保二之舉違反性別平等法,提告要求撤銷「考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裁示,10月26日早上10點10分宣判。葉繼元是全國首名因髮式得丙等考績的警員,本案判決動見觀瞻,具指標性意義。
葉繼元委任律師郭德田則回應,葉早在被記申誡時,就向保訓會提出申訴,無奈遭駁回,又不能繼續上訴,幸好10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考績一事攸關民眾工作權,可打行政訴訟,葉才選擇透過法律尋求救濟。
郭德田說,葉繼元因性別認同而蓄長髮,並不影響他的工作表現,盼法官能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撤銷考丙處分。
葉繼元說,蓄髮遭長官特別關注,以致同事不敢跟他接近,他也不好意思與同事交好,從警生涯處在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勿動輒就以關心的口吻叫他去「輔導」、「尋求專業諮詢」。
自由時報 http://pics.ee/166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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