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遺憾一如預期,行政、立法執意拖延修法已是事實。司法能否再次成為同性伴侶權益的守護者,下週四見分曉。
報導節錄:
大法官釋憲宣告《民法》禁止同婚違憲,要求立法院在2年內完成修法。然而,修法進度至今停滯,方敏、糖糖(林于立)等3對台灣同志伴侶為此與戶政機關打訴訟,主張應立刻允許同志登記結婚才符合釋憲精神。這場攸關同志權益的關鍵判決,預計在下周四(12日)出爐。據了解,法官在言詞辯論庭已公開心證,可望宣告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處分違法,並要求撤銷原處分。
大法官釋憲宣告《民法》禁止同婚違憲,要求立法院在2年內完成修法。然而,修法進度至今停滯,方敏、糖糖(林于立)等3對台灣同志伴侶為此與戶政機關打訴訟,主張應立刻允許同志登記結婚才符合釋憲精神。這場攸關同志權益的關鍵判決,預計在下周四(12日)出爐。據了解,法官在言詞辯論庭已公開心證,可望宣告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處分違法,並要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對於撤銷原處分之後,戶政機關該怎麼做,據了解,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並未透露心證及判決方向。
當初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中正戶政事務所則重申,根據內政部發的函,同性婚姻法制化之前,戶政機關並無法律依據辦理結婚登記,建議同志可先作同性伴侶註記。
對此,律師團反駁,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已明白指出,「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換言之,即便不修法,同性伴侶也可依照現行《民法》直接登記結婚,顯見並非沒有法律依據。
擔任此案專家鑑定人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則在給法官的「同性婚姻登記之法律意見書」,以「為何法院不該再等?」為題指出,釋字第748號的違憲宣告方式,並不是「定期失效」,而是「限期立法」加上「合憲性適用」模式。
換言之,針對現行未保障同婚的法律狀態,並非2年後「才失效」,而是「改正期間最多只有2年」。因此,在釋憲之後的2年內,若同性要求結婚登記時,因為合乎釋憲意旨,因此「行政機關僅能准予登記,並無裁量空間可言」。
劉靜怡主張,「限期立法」頂多可解釋成是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基於溫和立場而「恩賜」給立法者的「改過機會」,但並不是要對希望結婚的相同性別者,「外加2年的權利不受保護(侵害)期間」,也不是要強迫有收養、繼承或醫療等衍生自婚姻地位相關急切需求的同志,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繼續處於悲慘無援的境地中,長達2年之久。
「司法權不該放任保護不足的狀態繼續延長!」她並對法官喊話,行政法院此時的介入,是糾正行政機關原處分在釋憲後的「違法違憲」狀態,這正是法院的基本任務,「法院應該積極發揮其填補法律秩序真空與矯正違憲狀態的實質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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