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

【LGBT.來稿】《性別承認法》與香港落後的性別認知

報導節錄:
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15年的審議結論中提及現時跨性別人士為了獲得對其性別認同的法律承認,必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包括去除生殖器官、絕育和生殖器再造。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亦表明有關不可逆的手術及強制絕育會令跨性別人士受到長期的心理及生理傷害。故促請港府,以無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前提採取立法及行政措施。
事實上,國際社會逐漸提倡有關性別承認法及跨性別權益須廢除以需要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前提,香港在訂立有關性別承認法時亦應借鏡。另外,多項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香港有責任履行該等公約當中保障跨性別人士的權利。
過去十年,國際社會趨向在性別承認方面取消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例如匈牙利(2009年)、阿根廷(2012年)、冰島(2012年)、瑞典(2013年)、荷蘭(2014年)、丹麥(2014年)、挪威(2016年)、比利時(2017年)、法國(2017年)、加拿大部份省市(2014-2016年)以及美國部份州份(2011-2016年)等地區,均已取消有關規定。廢除強制性別重置手術規定的國家,當地法庭的裁決理據大多是性別重置手術抵觸了該國的憲法或國際人權標準中身體完整性與自主性的權利。
如強行以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性別承認法》的立法基準將有違於國際趨勢與多條聯合國人權核心公約,並非一個國際城市應做之事。
就早前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司法覆核案,法官認為公務員事務局對於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與本地註冊的異性戀伴侶就公務員福利作出差別待遇是構成性傾向的間接歧視,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有關政府須確保任何人得到平等對待而不受歧視,包括「其他身份」,即:性傾向。
判詞清楚列明造成間接歧視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同性伴侶在香港無法進行政策中所闡釋的「婚姻」,而所造成的歧視比未婚異性戀情侶更嚴重。法例本身因性傾向造成的差別待遇已構成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另外,法官亦指出即使維護傳統婚姻價值(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不應採用過高的手段,包括對同性伴侶的剝奪及歧視。
另一方面,QT案當中,法官亦清楚指出有關的平等原則。現行的法例不應對於任何人作出間接歧視。同性伴侶在香港現行的法規之下永遠無可能結合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故有入境處的做法造成間接歧視。
事實上,兩宗的案件的判詞已為香港政府亮出紅燈。因為有關的平等原則,對於所有性小眾都有機會造成間接歧視,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可能有少部分香港認為《性別承認法》會破壞香港的一父一妻的家庭定義,但今次的諮詢並非討論同性婚姻的平台,亦並未等同於香港突然間擁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甚至同性婚姻。事實上,今次的諮詢只是透過訂立《性別承認法》,讓跨性別人士得到應有的人權與保障,沒有人是應該被剝奪身為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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