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主張的不過是平等權,平等意味著同志結婚並不會剝奪誰的權利、也不是特權。作者提到,尊重彼此皆為公民的平等身份才有對話可能;諷刺的是,若反同勢力能做到尊重異己的公民權利,又怎會反對同志擁有結婚的權利呢?
報導節錄:
漢娜鄂蘭如是說:「我們依靠自己決心保障相互之間的平等權利。作為群體的成員而獲得平等」[1],因為我們都是同處這個家園──政治共同體的公民;因為我們依靠彼此而確保平等,平等乃是我與他者一同平等存在才能確立的概念。那麼,公民的意義不僅僅是我們熟知的法律權利概念。2004年以「喚起公民意識」為主題的台灣同志大遊行,曾主張「『公民』其實是一種身分,是人可以進入社會的標記」。也就是說,公民乃是「從屬於某種有組織的社群的權利」;失去公民身分,即失去人權/權利保障,不僅意味著失去政府保護,更是失去他/她所居住的家園,最終成為社會的「多餘者」[2]。
筆者認為,將台灣同志運動中弱弱相挺的精神,導入公民身分中,對於追求平等的政治共同體具有無可抹滅的重要貢獻。因為作為過去被排除、驅離、不得出櫃的我們,與其他遭受汙名壓迫的群體站在一起,便是反對任何人遭受歧視與汙名的待遇。即便面對宗教保守派,我們仍要將他們視為此政治共同體的一份子,不能將他們排除於公共對話的民主過程--即互相認識、培力、學著如何共處、確保平等的過程。
每個人都是公民,即政治共同體的一份子;因為我們追求成為的公民,其根本意義在於追求平等與不被排除的權利。那麼以蘊含著弱弱相挺精神的公民身分,乃是持續與恐同勢力對話、互相理解的必要前提與基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6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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