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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檢察總長辦公室日前在網站公告招募新進公務員,公告寫著,申請者必須沒有精神疾病,包括性別傾向錯亂和行為異常(變性人)。
公告引起人權團體關注,譴責這是歧視性條款。
印尼全國人權委員會(Komnas HAM)聲明抗議檢察總長辦公室的求職公告,並指印尼自1993年頒行的精神疾病診斷分類中,沒有把性傾向列為精神疾病。
全國人權委員會認為這樣的求職公告違反印尼憲法的「非歧視性原則」,且印尼政府在1999年關於人權的法律明定,所有公民都有權根據自身能力,在不受歧視情況下,自由申請任何工作。
印尼檢察總長辦公室注意到委員會的抗議,移除求職公告上關於性別傾向錯亂及變性人等限制條件,希望從檢方帶頭做起,讓印尼其他政府部門也能跟進,保障同志族群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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