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 星期三

先讓同志當「家屬」非「配偶」 挺同團體批「跛腳保障」

釋憲過後,行政部門看似採取連串措施改善同性伴侶權益,事實上只是擴大原本的註記範圍至全國,而家屬這樣的身份在法律上也遠不如配偶。行政院每週開會討論修法,卻用區隔的眼光,在同性婚姻應否守貞這類事情上打轉。
被剝奪的權利沒有恢復,讓人民多等一天就是政府多怠惰一日。
報導節錄:
同婚修法前,內政部決定先讓同志伴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成為法定「家屬」,最快7月實施。不過,民間團體不領情,認為這是「拐彎」、「跛腳」的保障,與實質的配偶關係相較仍是差別待遇。同婚釋憲案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直批「收效甚微」,因為按釋憲意旨,現在直接開放讓同志伴侶依《民法》辦理登記結婚,根本不會有問題,也才符合真正的平等原則。
許秀雯也說,家屬與配偶權利還是差很多,伴侶盟最近也接到很多諮詢案件,問說「可不可以不要等2年」,因為2年對年輕人來說可能不太久,但很多同志年紀已漸長,身體也未必健康,正思考遺產、贈與等問題,而因為家屬不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所以沒有民法關於「特留分」的保障;另有一些在國外已登記同性婚姻的跨國伴侶,若無法在我國戶政登記結婚,他們的配偶仍無法聲請「依親居留」,這些都是家屬登記做不到的。
她並爆料說,釋憲後,內政部還曾在今年6月7日還曾去函台北市政府及台南市政府,文中指「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指結婚登記)」,並請戶政機關「婉轉」說明大法官的釋憲意旨,請民眾「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但許秀雯說,事實上,大法官釋憲已指出,2年後若未修法,可直接依《民法》辦理結婚登記,那就代表即便現在就讓同性伴侶登記,也不會有適法性或技術上的問題,「除非行政部門的心裡,仍有一些東西是不想要給同性配偶!」

上報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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