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 星期六

馮一凡/關於性別平等,《兒童權利公約》想得比反同家長更遠

作者清楚論述:為了兒童最佳利益,性別平等教育正有實施的理由與效益;錯將孩子作為阻擋性平教育的藉口,才是妨礙兒童健全發展的舉動。
內文節錄:
不管是台灣還是其它國家,教育現場與校園中對於性少數兒童的歧視仍層出不窮,聯合國在《生而自由,一律平等》這份針對LGBT權利的手冊中,即總結校園中針對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的歧視,並建議將「不歧視和多樣性原則」納入學校課程,讓性少數獲得接納,降低這些孩童遭受身心暴力、虐待與不公平對待的機會。
此外,性別平等教育也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數種教育權利的層次,包含尊重兒童發聲權(第12條)、教育權的機會平等(第28條)及尊重兒童潛能發展並實踐未來的寬容社會(第29條)。因此,依據國際人權規範的建議,校園內的性別平等教育應該積極推動實施才對,這也讓目前台灣關於性別平等教育的爭議更令人匪夷所思。
《公約》並不主張家長有權基於維護傳統而否決義務教育內容⋯⋯《公約》當然認為文化與宗教應該被尊重,然而教育的目的不是協助家長把自己的思想和價值拷貝到小孩腦子裡。
因此,根據《公約》,這些家長平常當然有權以自己的方式教小孩(也就是說,家長其實有權對小孩灌輸歧視思想),但他們無權要求國家也要用跟他們一樣的方式去教小孩,更不用說要求國家刪除那些受到《公約》支持的性別平等教育了。
我們可以合理地對性別平等教育抱有一樣期待。性別平等教育可以協助各種兒童安心完成學業、有能力對抗不公平的處境,進一步互相理解與寬容。如果我們依循反對者的立場,許多兒童可能因為性別的歧視在校園甚至社會就遭受許多壓迫與排斥,而無法完成他們應受的教育,更別說他們在校園外的生活更是困難重重。
不管是從《公約》對於教育目的的解釋,還是從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去考量,都很難反對台灣現行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
每個大人和兒童都是獨立的個體,只是兒童需要大人的協助才能夠獲得足夠的權利保障,但這不代表兒童有義務接受大人傳輸的文化傳統。如果家長們過度干涉教育的內容,我們可能會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態下,不自覺地干涉了兒童的發展,限制了他們自由發展以及選擇認同的可能性。
馮一凡/關於性別平等,《兒童權利公約》想得比反同家長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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