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釋憲後第一個同婚訴訟 伴侶盟:法官仍有疑慮

2014年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以《民法》規定為由,拒絕女同志伴侶方敏和糖糖登記結婚。今年5月24日大法官作出的釋字748號解釋,已說明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違憲。今日(8/9)方敏、糖糖案的庭訊,法官即指出當時的結婚登記處分違法,至於戶政單位是否能直接完成同婚登記的流程,伴侶盟指出法官仍有疑慮。
戶政事務所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依據《民法》,依照釋字第748號解釋,已宣布《民法》不包含同婚違憲。行政單位的流程辦法應不能凌駕法律,而立法機關的延宕也應不能做為拖延公民行使權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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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節錄:
由於大法官748號釋憲文指出,現行民法婚姻章排除同性兩人結婚,已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的保障。對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既然大法官已經明確表示民法在同婚登記上的限制已屬違法,戶政單位就該盡快落實同性伴侶的婚姻登記。不過在今天釋憲後第一起同婚行政訴訟中,伴侶盟表示行政法院法官仍有疑慮。
針對8月9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的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訴訟,由於是大法官做出748號釋憲文後的第一起同婚訴訟,因此伴侶盟特別呼籲法官應判決同婚即刻合法,勿讓同性伴侶在苦等2年時間。
由於該庭主要為法律部分討論,原告方敏和林于立並沒有出庭。不過在庭後的記者會上,伴侶盟律師指出法官在判決時仍有疑慮。
其中在同性伴侶於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到拒絕的部分,伴侶盟律師潘天慶表示,法官明確表示民法在這部分已屬違憲。然而在法官針對行政法院是否能要求戶政單位,直接做出同意同性婚姻合法、並完成同婚者登記流程的判決,法官仍沒有直接表態。
潘文慶指出,法官擔心要求原機關改判可能有法律依據上的疑慮,但他指出其實法律依據的部分就是民法982條,法官並不需要在法律依據上做出突破。若是法官僅判決戶政機關原本的行為違法,把問題丟回去給戶政機關,那麼也只是讓戶政機關繼續用「同婚登記尚未法制化」的說詞,讓同性伴侶得繼續等候2年時間而已。
他表示,行政法院其實有很多選項,除了交給戶政機關另行妥適處理外,由法官直接作出判決,才是真正讓同性婚姻得以即刻落實的方法。伴侶盟強調,不希望同性伴侶婚姻登記的權利,會因為政府的行政怠惰而繼續拖延下去,讓不同性傾向的人無法在台灣獲得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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