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理事長許秀雯律師投書上報評論法務部立場:「我們敢說『允許同志現在就可以登記結婚,絕對合憲』,但請問法務部,你們好意思說:『戶政機關現在繼續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要求,絕對合憲』嗎?」
內文節錄:
姑不論法務部是否應該對一件它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訴訟關係人的審理中司法個案發表評論,其對釋字748號的解讀,完全自曝政府在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後,非但沒有用積極態度、採取立法及行政作為儘速補救違憲歧視,反而還把違憲侵害人權的「持續狀態」,視若平常。
姑不論法務部是否應該對一件它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訴訟關係人的審理中司法個案發表評論,其對釋字748號的解讀,完全自曝政府在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後,非但沒有用積極態度、採取立法及行政作為儘速補救違憲歧視,反而還把違憲侵害人權的「持續狀態」,視若平常。
我們認為釋字748合理的解讀應是:
民法限制(不保障)同婚,這個狀態(結果)因為違憲而立即失效,但大法官另外給予立法機關兩年寬限期完成立法,逾期未完成立法,則同性二人得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享有配偶的權利義務。至於在兩年期限內尚未完成立法則又如何呢?大法官沒有明說,但也絕對沒有「免除」行政機關應效忠、遵守憲法的義務。
民法限制(不保障)同婚,這個狀態(結果)因為違憲而立即失效,但大法官另外給予立法機關兩年寬限期完成立法,逾期未完成立法,則同性二人得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享有配偶的權利義務。至於在兩年期限內尚未完成立法則又如何呢?大法官沒有明說,但也絕對沒有「免除」行政機關應效忠、遵守憲法的義務。
⋯⋯這兩年期間內現行民法限制(不保障)同志結婚這個狀態,既是「規範不足」,也是現行民法的「法律解釋適用結果」,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違憲的效果,法理上就是無效,也因此,過去戶政機關依據民法拒絕同性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因為其所依據法律(民法)已被宣告違憲,處分自始欠缺「合法性」,應予撤銷。
至於大法官給予的兩年修法寬限期,從解釋文可以清楚看出,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於本件情形,司法機關自應從規範效力來審酌原處分之合法性,此與立法形成自由或立法義務無涉。
如果現在叫做「尚無法律依據」,何以逾期不修法又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及戶籍法登記結婚,並決定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呢?可見行政機關所謂「尚無法律依據」之說法自相矛盾,事實上,「法律依據」一直都在,這些法律依據僅需要運用合乎憲法價值的解釋方式讓同性二人適用罷了!
大法官的兩年修法期限,原意應是希望藉由審慎周延之修法使整體法規範(配套)更臻於完整,依據該解釋,允許同志依民法規定結婚,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意旨,而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適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亦係大法官斟酌過、認為可行之方式。
因此,適用民法婚姻章規定,是保障同志公民婚姻自由之「基本款」(也就是人權保障的「地板」而非「天花板」,至於要不要在基本款之外進行更細緻的「天花板」配套是立法層次的議題),立即適用並無問題,但拒絕立即適用顯將變相延長違憲狀態、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
我們要強調,兩年修法寬限期是針對立法機關,但同志公民沒有義務忍受因行政與立法怠惰所帶來的違憲侵害,現在繼續拒絕同性結婚登記不但欠缺法源依據,更違反憲法,相反地,現在就准許同性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才是真正合憲、維護與具體實踐憲法規範的方式,而且早就有了法律依據!
一個真正的民主憲政國家,不會將法律違憲狀態視為平常。
上報 許秀雯:民法「違憲狀態」不能被視若平常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2631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263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