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 星期四

同婚登記 法務部:修法中勿過度解讀

大法官釋憲都說現行民法不讓同性結婚違憲了,是不是兩年後沒修法「始可逕為登記」,其實未必,端看行政部門如何作為。法務部的說法依然不改推拖拉風格,讓人不禁要問:行政部門到底有多不甘願早一點讓同志結婚?MMM散佈謠言的時候怎麼就沒看到政府這麼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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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節錄:
同婚釋憲經大法官5月24日宣告違憲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9日)將停審的同性伴侶登記婚姻案重新開庭審理,原告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控告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案件。
方敏委任律師主張,戶政機關應撤銷處分,請求法院令戶政機關為方敏、林于立登記婚姻;本案若勝訴,同性伴侶不需等、可登記結婚。
不過法務部晚間發佈新聞稿指出,大法官解釋是指,應使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但慮及其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的立法審議期間,而令主管機關2年處理期限。
換句話說,解釋文並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而是逾期未完成立法始可逕為登記。關於修法部分,已由行政院邀集各機關妥慎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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